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
来源: 北方网  作者:  编辑:侯静  2018-04-23 10:26:56

  王老太电话咨询:我仅生育一个儿子,我儿子和儿媳婚后育有一子,即小孙子。后我的独子因病去世,儿媳因为遗产继承问题与我产生矛盾,多次争吵后,儿媳独自离开居住地,并将小孙子放在我这里五年不闻不问,也没给过任何抚养费。前几天,儿媳突然从外地回来,趁孙子放学之际,带走孙子,说孩子应该由母亲抚养,并拒绝我前去探望孙子,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李雪实习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据此,原则上探望权的主体限定为父或母,但我国已经探索在特定情况下突破探望权主体的限制。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我国《婚姻法》虽将探望权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探望权主体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代替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未有明确规定。对此,应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法律规定之精神和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的角度,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衡量并作出妥当安排。

  另外,探望孙辈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应视为老年人应有之权益,且可与孙辈享有代位继承权利之法律原理相对应。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及正常交往,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终止而终止。成年近亲属的精神关怀与物质支持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健全、身心发育成长有着积极意义,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原则。

  根据本案的情况,您在独生儿子死亡后,对孙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法庭在征求您孙子(年满10周岁)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支持您探望孙子的诉讼请求。这样的结果,既可以满足您与孙子双方的情感需要,又能维系亲属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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