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单方不能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
来源: 北方网  作者: 快报张珊珊  编辑:侯静  2018-05-21 10:21:40

  杨女士来我所咨询,其与前夫郭先生于2013年协议离婚,由杨女士抚养1岁的婚生子郭某某,郭先生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且郭先生不要求探望婚生子。其间,郭先生一直按协议内容每月汇款1000元作为郭某某的抚养费。直至2015年8月,杨女士与张先生再婚,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张先生也一直将郭某某视如己出,杨女士大受感动,便将儿子郭某某改名为张某某。郭先生得知此事后随即停止支付抚养费。杨女士想要求郭先生继续支付抚养费,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向龙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所以,杨女士要求郭先生继续支付抚养费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还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复原姓氏”。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予以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的纠纷,应责令恢复原姓氏。”由此可见,从稳定社会秩序的要求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父母单方擅自变更子女原名的做法是不当的。本案中,虽然不是因为离婚而产生的子女姓名权问题,但上述司法解释所体现的“父母单方擅自变更子女原名的做法是不当的”之法律精神不变。

  结合本案事实,杨女士未经郭先生同意,擅自将“郭某某”改名为“张某某”做法欠妥。郭先生有权要求恢复婚生子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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