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
来源: 北方网  作者: 张珊珊  编辑:侯静  2018-06-11 10:14:55

  读者杨先生来电咨询:我朋友与其丈夫系姨表兄妹,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前期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尚可,近期双方感情不好,对方经常打骂我朋友。我朋友现能否以双方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与其丈夫的婚姻无效。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解答: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可以列举为:(l)直系血亲。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非直系血亲,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及叔、伯、姑、舅与侄(女)、外甥(女)之间。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包括拟制的直系血亲和拟制的旁系血亲。

  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增加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本案杨先生的朋友涉及无效婚姻的问题,应根据该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理本案。

  按照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血亲主要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规定禁止的血亲结婚,是保障优生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本案杨先生的朋友与其丈夫系姨表兄妹,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按照法律的规定是禁止结婚的。

  按照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被依法宣告无效后,其效力溯及到当事人结婚之时,即“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抚养,根据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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