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股权分红一半分给妻子
来源: 北方网  作者: 快报张珊珊  编辑:侯静  2018-07-09 10:06:26

   中年夫妻的感情走到尽头,分居几年之后,妻子提出了离婚。丈夫不同意,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这是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务部长张向龙律师代理的一桩离婚案。

  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他在法庭上指出:“这是一起双方都同意离婚的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只是其意图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不当手段,所以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之可能,应依法判决离婚。”

  案中郝女士已到知天命之年。她与赵某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经人介绍后相识,并相继生下了两个女儿。近年来,赵某下海收益颇丰,在本次离婚诉讼前,赵某经历过一次民事诉讼,向其任股东的公司讨还股权红利分配权500多万元。与此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因性格等原因产生的矛盾也日益激烈。

  据了解,5年前,郝女士与赵某二人就开始分居。今年,郝女士提出了离婚。赵某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郝女士深知赵某的性情,能够沉浮商场,他的心机不可小视。在立案前,郝女士就求助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请深谙离婚法务的张向龙律师做代理人。

  经过周密的准备,在法庭上,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发表了有理有据的精彩代理词,获得了法官的首肯,也令被告折服,动了恻隐之心。最终,此案顺利调解结案,500余万元的红利分配权,郝女士获得260万元,赵某多分50万元,与此同时,夫妻共同债务50万元由赵某一个人承担。

  律师点评:

  一般的离婚诉讼都是分俩人的财产,像房产、存款、车辆之类,这个案子中,要分割的是其中一方对外的债权,即其在公司的股权红利分配权。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称,离婚诉讼当中,股权分红应属于共同财产,应予分配。

  法庭调查表明,原被告间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共同生活后分歧立即显现,性格不合导致矛盾加剧,经常争吵。至诉讼前已分居5年,足以证明二人感情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相关共同财产,应予分配,照顾女方权益,原告应依法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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