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我有份 债务你来扛
来源: 北方网  作者: 张珊珊  编辑:侯静  2018-07-23 10:10:20

  天津北方网讯:前不久,58岁的王女士遇到烦恼:大她九岁的后老伴赵老汉不念夫妻情分,还要把她用自己婚前积蓄购买的房产夺走,婚后二人共同债务却要她独自负担。

  2007年,二人再婚时各自有婚前财产。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赵老汉儿子平改房里。为让晚年生活更有保障,王女士用自己婚前积蓄买了一处房,而当她拿到房子的产权证时,她已与赵老汉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此后,王女士女儿结婚,钱不够,她向赵老汉借10万元,并打了借条。

  五年后,王女士和赵老汉感情不再,为分割财产,赵老汉将王女士告上法庭,王女士婚后买的房子归二人所有,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王女士借的10万元要如数归还。为维护合法权益,她找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律师。

  按照张律师指点,王女士搜集证据,其中包括知情人的证人证言、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查询、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银行卡流水信息、收条以及房产买卖协议等。虽然诉争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但该房购房款是王女士一方婚前财产。因原被告之间就其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事先进行约定,并不属于分别财产制,应适用法定财产制,故关于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原告进行举证,现原告举证不能,应推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被告向原告借款目的为家庭生活的必要支出,所以原告要求全款返还10万元借款应不予认可。退一步讲,如法院判决离婚,认可借款性质,根据法律规定也只应判令借款方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一半的补偿。

  此案经西青法院开庭,最后调解结案,诉争房产归王女士个人所有,诉争10万元债务由王女士给付赵老汉其中的一半即5万元,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在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律师点评:

  张向龙律师认为,王女士婚后购买房产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是《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这类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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