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全款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认定
来源: 北方网  作者: 快报张珊珊  编辑:侯静  2018-08-13 10:24:49

  曹先生来电咨询:我与北京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产一套。该房屋总价款为268748.92元,购房款分三次付清,我分别于2001年6月19日交付定金10000元、2001年6月30日交付购房款150000元、2001年7月7日交付购房款108748.92元。2003年11月3日,该房屋产权登记在我名下。

  在我与女方离婚诉讼庭审中,女方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该房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曹某称购房是其父曹乙提出,且房款全由曹乙出资,曹某提供了曹乙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汇给曹某的三张电汇凭证。问:该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评析】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认为,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买房的行为在当下较为普遍,很多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倾注毕生积蓄买房,有的甚至是向亲朋好友借款,预支了今后的养老费用。按照国人的通常心理和习惯,在赠与已婚子女房产时,既不想以生硬的“明确意思表示”确定只给自己的子女,从而引起儿媳或女婿的不快,又担心子女婚姻破裂时被分走一半房产,许多父母便以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含蓄”方式,表达只对自己子女赠与的意思,在没有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赠与何方的情况下,离婚时如何认定房产归属,就涉及到法律的根本理念问题,这往往也是双方最容易发生分歧的地方,一方认为这是个人财产,一方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发生分歧,为了避免更多的争执,可以通过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来确定房产归属。

  另外,若没有夫妻财产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可知:登记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出资人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合本案,若曹先生与女方没有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在曹先生离婚的情况下,该房产应为曹先生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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