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转移侵占“夫妻公司”财产 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来源: 北方网  作者: 快报张珊珊  编辑:侯静  2018-09-03 10:47:57

  本市的庞先生于2013年与其妻周女士以二人的婚后财产共同出资成立了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周女士以其名下的房地产出资80万元,占80%股权,庞先生出资20万元现金,占20%的股权,周女士为法人代表,庞先生任公司监事。

  公司成立之后,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账目,亦从未进行过利润分红,周女士与庞先生约定都不在公司领取工资,但周女士与庞先生二人曾共同签字同意将公司售房款中的1万元用作生活开支。2016年,周女士以公司名义于出具了委托书,全权委托庞先生销售公司房产并处置售房款。庞先生在随后的四个月内,分多次收取了处置公司资产的售房款30余万元,庞先生将其中10余万元用于公司的日常开支、约12万元用于归还周女士的个人债务,剩余8余万元售房款据为己有。2017年11月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财产未清算,也没有其他债权人对公司财产主张权利。2018年3月份,因夫妻二人感情破裂,法院判决准予庞先生与周女士离婚(未分割财产)。周女士想要回庞先生侵占的公司财产8余万元售房款,然而庞先生就是不还。如果周女士以庞先生侵占公司财产为由向警方报案,庞先生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律师评析】

  天津市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王金玉律师表示,对于依法成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夫妻公司,由于在公司设立时分清了夫妻财产及各自投资比例,在运营过程中公司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公司性质与其他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并无区别,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夫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公司,如果夫妻一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通过周女士提供的材料分析发现,由于其公司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庞先生占有公司财产时不具备侵吞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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