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停运损失费到底由谁赔?
来源: 北方网  作者:  编辑:侯静  2018-10-08 10:45:05

  2015年9月9日凌晨3点,梁某驾驶出租车,车辆左前轮碾压醉酒后躺卧在该机动车道上的刘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死者刘某承担主要责任,梁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交警部门因检验鉴定需要扣押事故车辆34天。后该汽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父母(法定继承人)在刘某遗产范围内赔偿其停运损失。一、二审法院判令刘某法定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赔偿汽运公司停运损失1.6万余元。刘某家属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律师点评】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宋兆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赔偿主体只能是机动车一方及交强险保险公司(损失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除外),行人一方即使有过错也是在机动车对行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负担上实现过失相抵,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具有高度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梁某因观察不周,没发现因醉酒躺在道路上的张某,没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张某当场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因此,事故车辆停运损失该由侵权人来承担。

  最终广东省高院做出判决,认为汽运公司员工梁某驾车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死亡,该公司为侵权人,刘某是受害人,改判驳回汽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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