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借款的处理
来源: 北方网  作者:  编辑:侯静  2018-10-29 10:22:26

  房女士来电咨询:我和张某系夫妻。2014年9月,张某以做生意为由,请求我借给其3万元。为支持丈夫,我多方筹措了3万元,张某给我出具了借条。几个月后,我发现丈夫并没有做生意,便向他追要借款,他不予归还。我一怒之下将丈夫告上法庭,提出离婚并要求偿还借款。诉讼中,他同意离婚但以借条是开玩笑的情况下出具的及3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驳回我3万元债务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认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作出了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夫妻之间可以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夫妻之间协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用于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借款协议履行。对于夫妻之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引发的借贷纠纷,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这样可以兼顾民事主体个人权利的保护与婚姻关系的维护。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因出借的标的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解除婚姻关系时无法分清彼此的具体数额,故诉讼时效应从离婚时才开始起算;如果一方是以个人财产出借,尽管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也应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出借方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张还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在认定婚内财产的性质时,主张财产分别制或者某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一方,应该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若其举证不能,则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提出证据的相对方提出的辩解事由,能够使普通人对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主张产生合理怀疑时,提出证据的一方应就其主张进一步补强证据,否则应该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所有,此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给妻子出具的借条,是真实意思的表达,是夫妻双方之间财产的约定,应受法律保护,张某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点击天津新闻 触摸天津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