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来源: 北方网  作者: 张珊珊  编辑:侯静  2018-11-12 10:45:32

  王女士与丈夫崔某某出身农村,自小青梅竹马,198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由王女士负责养家糊口,崔某某继续深造。1983年7月生育一子。1993年崔某某经过深造后成为某大型企业干部,并将王女士及婚生子接往工作所在地共同生活,王女士承担了所有的家务。2010年,王女士因年轻时劳累过度身患多种疾病,崔某某对王女士也愈加冷淡、漠不关心,王女士不堪忍受,起诉崔某某要求离婚。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认为,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由人民法院判决,由经济条件较好的另一方给其必要的经济资助的制度。离婚时对困难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并非夫妻扶养义务的延伸,夫妻间的扶养义务随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对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是基于原婚姻关系所派生出来的社会道义对离婚后处于弱势地位的配偶一方予以一定的保护,且不以对方有过错为必要。经济帮助有利于对婚姻自主权的保护,有助于消除妇女一方在离婚问题上的经济顾虑,也可以防止因离婚而造成的不利的社会后果,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主要是妇女的特别保护。当然,男方生活困难的,也同样享有接受经济帮助的权利。

  经济帮助制度与家务补偿制度、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家务补偿的前提是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而另一方从中得到了利益,法律赋予付出方的补偿请求权,是为了平衡夫妻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法律的公平;损害赔偿制度的前提是一方有重大过错,并因过错导致离婚,法律赋予受害方赔偿请求权,是为了惩罚过错方和对无过错方的损害给以经济补偿,以实现法律的正义。但经济帮助不以一方有过错或少尽义务或有过失为前提,也不以何方提起离婚为要件,具有纯粹的资助性质。

  在本案中,王女士为了其家庭做出极大牺牲,也付出辛勤汗水,在离婚时生活困难,年老多病,无法继续劳动且因照顾家庭没有任何收入,而崔某某作为某大型企业的干部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这些都符合离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条件。建议王女士在离婚诉讼请求的基础上还可以要求崔某某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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