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理赔?
来源: 天津网  作者: 张家民  编辑:刘颖  2019-03-25 09:38:00

  天津网讯:刘女士来所咨询:2016年6月17日,我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险,约定保险期内我若患上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须向我支付保险金。2018年6月10日获知我在20年前曾患过肿瘤,但该公司仍收取了我下一年度的保险费。2018年6月28日,保险公司书面通知我,因我没有告知其曾经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解除与我签订的保险合同,拒付保险金。虽然保险合同记载我签字确认此前没有患过重大疾病,但实际上当时我已告知了保险员曾患过肿瘤的事实,保险员说没关系,我才买的保险,只是我没有证据。请问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吗?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田伟: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理赔,关键看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单方解除与刘女士签订的保险合同。

  首先,《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了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询问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其次,虽然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就有权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理赔。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丧失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仍须给付保险金。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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