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拾金不昧 弘扬传统美德
来源: 每日新报  作者: 宋学敏  编辑:孙畅  2021-02-26 10:57:15

  广州印发《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规定提出,对于拾金不昧者,或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扬,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实施奖励单位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这是央视近日的一则报道。不过,《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早在一个多月前的1月8日就通过了,严格说来,不算新闻了。不是新闻但上了热搜,是因为“广州新规拾金不昧可获10%奖励”,让很多人感觉新鲜又顿生疑问。比如,有人提出,这个奖励是失主给拾金不昧者的报酬吗?这个规定不是早就有了吗?之前一些地方法规有类似规定,今年实施的《民法典》中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本该由失主支付的报酬或承担的费用,凭什么由政府部门预算支出啊?

  这是个好问题,不过,是混淆了概念。仔细研读《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会发现,这个奖励跟失主给拾金不昧者的报酬不是一回事。报酬或必要费用另有规定,奖励所需经费是广州市公安系统各级负责拾遗物品管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的,“其中,对拾获物品的,按拾获物品评估价值计算奖励金额,并于拍卖、变卖后支付奖金;对拾获现金的,按实际数额计算并支付奖金。”这个问题弄明白了,又一个问题出现了。一些网友担心别有用心的人会利用漏洞来骗奖励——自己故意丢东西,合谋的人“拾金不昧”获得奖励后两人分成。因此,很多人建议,要对拾金不昧的情况多加审核,以免出现剧本安排的骗奖行为。这个建议不错,希望严格审核,对胆敢合谋诈骗奖励者依法严惩。

  接下来的疑问就是个老话题了:拾金不昧一直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不管是索要报酬还是给予奖励都会让好事变了味,是对道德的侮辱。这样的错误认识,古人早就批评过,还是孔子他老人家。《子贡赎人》的故事说,鲁国法律规定:如果鲁国人在外国见到同胞遭遇不幸,沦落为奴隶,只要能够把这些人赎回来帮助他们恢复自由,就可以从国家获得补偿和奖励。孔子的学生子贡,把鲁国人从外国赎回来,但拒绝了国家的补偿。孔子骂了子贡一通:你这样做会使别人的救援成本上升,别人会觉得救了人再去政府领取奖励是可耻的行为,这样会形成恶性循环,最后就没有人去救鲁国人了。你这是好心办了坏事啊!是的,把一件原本挺好的事给做坏了,好心办坏事就是如此了。

  对拾金不昧给予报酬和奖励的道理也是一样的。毕竟捡拾、保管、送还失物的过程中捡拾人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时间成本、交通成本等。对拾金不昧给予报酬和奖励,推动涌现更多的拾金不昧,让更多的失主受益,是在更高的层次弘扬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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